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31访问量:75

1.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内的水、电、气、药品等的管理、仪器使用、实验人员的安全负责。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3. 实验室建立或者申请新的资质时,实验室负责人应进行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交系(所)和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需到学院实验安全秘书处留档,并录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4. 实验室使用中如出现多次违规操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实验事故以及实验内容超出该处公用房使用条件等情况将进行关停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可重新启用。

5. 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才能开始实验工作。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向学院报送(备案)本实验室最新的院外实验人员名单。

6.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气的总开关的位置及使用方法,遇到事故故障或停水停电时或用完水电气时,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7.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如灭火器、冲淋洗眼设备、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学院进行更换;提前熟悉所在楼宇的疏散通道和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8. 在实验室内实验区,禁止穿拖鞋、凉鞋;严禁存放食品,禁止用餐;禁止吸烟。

9.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800-2400。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学生须经导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批准,交学院备案,凌晨做实验必须有2人(含)以上同在。

10. 对于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化学品平台上进行采购并通过建立使用记录(台账)、每周自查存量等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做好登记,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11. 使用危险性气体和高危设备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审查装置的安全性后方可使用。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实验室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须规范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

12. 禁止将易燃、易爆化学试剂放入非防爆冰箱中存放。

13.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14. 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加压设备、气体钢瓶及其他动力装置参与的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15. 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实验废液不得倒入下水道,实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积,应及时移交化学废弃物中转站存放。

16. 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注意关闭门、窗、水、电、气等设施。


    附件: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实验室新建(或资质)申请书.docx

 

 

                       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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